项目委托合同

时间:2025-07-16 18:24:25
项目委托合同(15篇)

项目委托合同(1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项目委托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项目委托合同1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 项目。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完成项目所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均不得无故变更合同条款。

3. 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从事违法的委托事项。

(1)招标代理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4.乙方在甲方指导意见下,负责委托项目的具体实施。并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项目其他各方面工作。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标准,交付项目实验成果。

二、相关酬劳及给予方式:

双方约定本项目合格完成后,甲方转让百分之三十的公司股权给乙方,自项目完成后 个月之内完成股权交割登记。

三、违约责任:

如果因一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则由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有约定违约金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由 进行仲裁或向 法院提起诉讼。如对项目完成质量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共同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其它: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友好的原则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从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

日期: 日期:

项目委托合同2

委托估价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估价方:(以下简称丙方)

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进行土地评估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评估协议如下:

一、评估对象

估价对象x位于(现为x市x路x号)x号宗地、x市x路x号x号宗地,x食品公司位于x路三里x号x号宗地的国有土地。

二、评估目的

分析估价对象价格,为甲、乙双方进行补偿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基准日:本合同签订之日。

四、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

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其他资料。

五、甲、乙双方义务

(一)委托方应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清查评估明细表与汇总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负责受托方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评估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和现场勘查。

(三)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如非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使用者用于非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概不负责。

(四)委托方未征得受托方书面许可,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丙方义务

(一)受托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点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对委估对象出具评估报告。

(二)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提供给受托方以外的第三者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委托方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因委托方其他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受托方有权延长交付评估报告时间,同时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四)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受托方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受托方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被中止履行后出具评估报告时间可以顺延,业务约定书被解除后所收取的预付款不退还。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根据三方协商,甲方按《发改价格[20x]291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丙方支付评估费,即评估费为评估总额的1、5%。甲方或乙方持评估费缴费凭证向丙方领取评估报告。

八、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本合同产生的评估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可向本协议项下土地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后甲、乙双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丙方不得将所涉及有关资料和评估结果泄露给任何单位及个人,评估人员与本评估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否则,甲、乙双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的责任。

九、违反本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1、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委托事项及评估约定的,需提前与其他方协商,导致产生评估费用的三方另行协商。

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三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事项完成日之后失效。

十二、对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补充条款:无。

甲方:乙方:丙方:

项目委托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在XXX省XXX市开发的“XXX商贸广场(暂定名)”项目进行策划及代理销售房地产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项目和代理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在XXX省XXX市开发的“XXX商贸广场(暂定名)”项目进行策划,并以“独家代理”方式代理销售该项目的商业网点和住宅房产。

2、委托工作具体如下:

(1)负责本项目(总建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的整体销售策划工作;

(2)负责本项目 ……此处隐藏23018个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件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受托人”是指承担项目管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部”是指受托人组建的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机构。

(5)“项目管理部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受托人授权范围、期限和内容,代表受托人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并具备相应管理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6) “项目管理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管理报酬总额。包括受托人员工的工资、职工福利费、交通费、办公费、办公设备折旧费、邮电通信费、物料消耗摊销、交际应酬、受托人聘请顾问的顾问费、其他办公费用及受托人应付税费。

(7)“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或其他合法主体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或其他合法主体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8)“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工作。

(9)“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或/和②由于非受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但为了实现项目管理目标受托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因非受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产生的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11)不可抗力:指因不可避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对工程造成损害的因素。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等。

(1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4)“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合同文件的解释、沟通:

1.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以最有利于推动本工程进展为原则双方按如下顺序解释:

(l)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其附件。

(5)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

2.本合同项下发出的文件、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1)若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即为送达。

2)若用书信发出,收件人在挂号回执或签收凭证上签字即为送达。

3)若用传真或电传发出,则在有效发送时即为送达。

第二章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如下部分或全部范围,具体管理范围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的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成本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源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及收尾管理等。

第六条委托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若干阶段或全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如下部分或全部内容,详细的管理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协助委托人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委托人办理土地征收、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委托人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委托人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委托人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委托人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各方一般权利

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根据以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的约定,将以下权利授予受托人,具体授权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3)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功能设置、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要求,向委托人提出专业处理意见的建议权。

(4)根据经济、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受托人的技术与管理优势,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并呈交书面报告。

(5)按照确保项目功能完善、确保质量、确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并及时通知承建商。

(6)对工程建设有关的参建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受托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h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或更换。对在各道工序、分部及分项工程中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施工工艺、不合格的部品部件、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措施等,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直至返工。承建商取得项目管理部的复工令后方可开工。

(9)项目推进与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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