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买卖合同

时间:2025-09-13 12:20:24
天津市买卖合同

天津市买卖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天津市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天津市买卖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国籍: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证件类型: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件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

机动车品牌及型号规格:_________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_________

生产厂名称:_________

首选颜色:_________次选颜色:_________

数量与价款

数量:_________台。币种:_________。

车辆单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车辆总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运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人承担。

出库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人承担。

车辆交接后,买受人如需委托出卖人代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二),买受人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买受人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出卖人。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_________元。

2.机动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_________元;

2.2余款计_________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买受人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机动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机动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3.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

3.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

3.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_________元。

第四条质量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登记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机动车,必须是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技术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予登记的车辆。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提车方式:买受人自提□出卖人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_________。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_________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买受人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出卖人提出。

7.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受人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出卖人应负责为买受人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出卖人应当负责为买受人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买受人 ……此处隐藏16056个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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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计、环境布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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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建筑节能

各项能源消耗指标:

节能措施及保护:

保温工程保修期:

附件六: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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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登 记 备 案 栏

经办人:

年月日

天津市买卖合同13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旧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辆牌号 津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型号 颜 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私人 □公务车 □出租车 □租赁车 □其他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旧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 □支票 □汇票 □旧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 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受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旧车交付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章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出卖人应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内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汽车流通行业工作站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地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xx年9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本合同,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对本合同进行日常的管理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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